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制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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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及时限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应持本人户口簿和近期免冠黑白平面标准大头像照片两张,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申请领取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按规定程序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确因急需用证而尚未领到证件的,可持本人户口簿和近期免冠黑白平面标准大头像照片两张,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申办人持该表和户口簿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办理《临时身份证》。

  公民因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和近期免冠黑白平面标准大头像照片两张,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快件,三个工作日后(节假日顺延),凭办证收费收据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取证。

  (其中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高新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双桥、长寿区、巴南区、涪陵区、綦江县、秀山县、江津市、南川市等十七个地区已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应持本人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摄像(或提供符合二代证要求的本人近期免冠彩色平面标准照片两张)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换、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本人户口簿和近期一寸免冠黑白平面标准大头像照片两张,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由申办人持该《证明》和户口簿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办证,公安机关应当在接件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放给申领人。

  公民因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摄像(或提供符合二代证要求的近期免冠彩色平面标准大头像照片两张)办理居民身份证快件,三个工作日后,凭办证收费收据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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