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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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户口管理,方便群众办事办证,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市局制定了《户政窗口服务指南》,对各项户籍业务从政策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了梳理、汇总和规范。

一、新生婴儿上户

(一)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

条件:按照户口管理相关规定、小孩出生后,只能随父或随母上。(夫妻双方均是军人的除外)

1、父或母书面申请入户申请,申请必须写明出生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姓名;

2、《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血型;

6、派出所领导或窗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二)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条件: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区户籍,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回国入户的。

1、户籍在我区的监护人书面申请,应写明婴儿的出生地、出生时间、性别及婴儿姓名,以及未取得国外国籍;

2、新生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新生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和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需到计生部门补办的《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国外领取结婚证的,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7、婴儿血型;

8、派出所领导或窗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三)计划外出生婴儿入户

条件:计划外新生婴儿(含已婚无计划生育子女、非婚子女)入户。

1、监护人书面申请,除写明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及姓名外,非婚生子女还应该注明随其上户的原因;

2、《出生医学证明》(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亲子关系证明或DNA亲子关系鉴定(原件和复印件),其出生年月日以其父或母申报的出生日期并经社区民警核实后予以确认);

3、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婚无计划生育入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婚生子女入户提供,申报时如要求监护人填全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信息必须要齐全)(原件和复印件);

5、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6、如不能提供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凭据,户籍窗口部门必须开具书面告知并经违法生育人员送达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时间是15个工作日,以计划生育部门收到告知书之日开始算起)如须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的(从书面告知之日起计算调查期限为30日)。

二、注销登记

(一)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需提交

1、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写明与死亡人员的关系及死亡人员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或火化证、公安机关、居委会或村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户籍部门收缴后,必须剪角作废);

5、如他人代办,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入伍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交

1、直系亲属书面申请,应写明参军人员的入伍地;

2、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原件);

4、入伍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

5、如他人代办,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需提交

1、直系亲属书面申请、应写明出国定居地;

2、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3、居民户口簿(原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丢失的由单位或居村委员会出具证明);收缴身份证后应剪角作废;

5、他人代办,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户口迁入

(一)购房入户

条件: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包括对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单位住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并实际入住此房内。

1、房屋所有人书面申请,应写明房屋门楼牌详细地址及迁户人数; 

2、《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有效购房合同办理落户手续(按揭贷款的凭购房合同、发票、按揭手续和实际入住证明“由小区物管部门或社区民警出具”);

3、如有夫妻、父母或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子女关系证明);如原户口簿能表明亲属关系的,可不要求提供上述证明;

4、迁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是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合法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单位证明、营业执照、退休证等。

(二)直系亲属投靠

条件:投靠的亲属指与当事人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含成年和未成年子女)及与当事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并由当事人赡养、抚养的当事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

1、被投靠方书面申请,应写明迁户原因和迁户人数; 2、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子女关系证明等);

3、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是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4、如系16周岁以上人员未在原户籍地采集照片办理身份证且未办理迁移证,必须到原籍采集二代证照片,如已办理迁出手续,办理户口时一并到场办理;

5、派出所领导和窗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三)工作调动和职工、公务员录用

条件:被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录用(或聘用)。

1、本人书面申请,应写明居住地详细门楼牌号;

2、相关单位录(聘用)通知书或调令;

3、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派出所领导和窗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四) 经商人员入户城镇须知

条件:经商人员需为城镇合法固定住址户(自建房、公租房、廉租房除外),不得为空挂户。

1、本人书面申请,应写明实际居住地详细门楼牌号;

2、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完税凭证(属政府减免税收的,需提供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如有亲属随迁,需提供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随迁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未成年人投靠或随迁还须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如父母离异的须提供监护证明,未随监护人迁移的须父母双方到场在入户申请书上签字同意(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如申请人申请在有房屋产权的经商处所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的,需提供相关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如申请人申请在本人经常居住的亲朋好友处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当面签署的同意落户承诺书;被投靠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如申请人申请在辖区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办理入户的,需由落户地社区民警签署意见;

7、派出所领导和窗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五) 务工人员入户城镇须知

条件:务工人员为城镇合法固定住址户(自建房、公租房、廉租房除外)

1、本人书面申请,应写明实际居住地祥址;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如有亲属随迁,需提供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随迁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未成年人投靠或随迁还须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如父母离异的须提供监护证明,未随监护人迁移的须父母双方到场在入户申请书上签字同意(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务工单位提供的务工证明、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如申请人申请在务工单位集体户处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的,需提供务工单位签署的同意落户承诺书;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簿;

5、如申请人申请在本人经常居住的亲朋好友处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当面签署的同意落户承诺书;被投靠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派出所领导和窗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六) 租住稳定住所人员入户城镇须知

条件:申请人需连续居住半年(含半年)以上;房屋必须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实际居住。房屋所有人为城镇合法固定住址户(自建房、公租房、廉租房除外),不得为空挂户。

1、本人书面社申请,应写明租住房屋的详细门楼牌号;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如有亲属随迁,需提供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随迁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未成年人投靠或随迁还须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如父母离异的须提供监护证明,未随监护人迁移的须父母双方到场在入户申请书上签字同意(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提供租住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1)公民房屋租住证明、即与房主签定的租房合同;(2)单位房屋租住证明、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用单位房屋证明;

4、提供出租房屋人员与派出所签订的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5、如申请人申请在本人经常居住的亲朋好友处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当面签署的同意落户承诺书;被投靠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如申请人申请在工作单位集体户处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的,需提供工作单位签署的同意落户承诺书;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簿;

7、派出所领导和窗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七)办理《利州区暂(居)住证》人员入户城镇须知

条件:被投靠方需为城镇合法固定住址户(自建房、公租房、廉租房除外)不得为空挂户,投靠直系亲属以外的投亲靠友申请办理时需投靠双方到场。

1、本人书面申请,应写明居住地详细门楼牌号;

2、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利州区暂(居)住证》半年以上(含半年);

4、提供稳定住所证明或提供以下稳定经济来源证明之一:(1)指被所在城市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2)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3)在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4)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及固定投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5、申请人申请在本人经常居住的亲朋好友处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当面签署的同意落户承诺书;被投靠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派出所领导及窗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八)办理放开人才落户人员户口须知

条件:申请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国家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被投靠方需为城镇合法固定住址户(自建房、公租房、廉租房除外),不得为空挂户;投靠直系亲属以外的投亲靠友申请办理时需投靠双方到场。

1、本人书面申请,应写明本人详细居住地门楼牌号;

2、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国家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申请在本人经常居住的亲朋好友处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当面签署的同意落户承诺书;被投靠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申请挂靠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承诺书;

6、派出所领导和窗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办理。

(九)办理失地农民农转非须知

条件:有省政府或国土厅征地批复

1、省政府或省国土厅建设用地批复;

2、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地村社集体申请(附花名册,经办人、当事人签字,盖公章);

5、每户一张征地农转非审批表,经村组、村委会、派出所层层审批签字同意,并加盖户口用章;

6、征收土地农转非审批总表;

7、国土部门给公安分局开具的关于征地农转非的函;

8、征地安置补偿费发放表,经征地人员户内代表签字并盖手指印;

9、征收土地安置人员公示(必须有图片)及农转非公示人员确认书,要经村组、当地政府部门或国土部门审核盖章;

10、户籍部门逐人审核征地人员花名册,并在花名册上签字写明以下或以上人数均系某村农村居民,加盖户口专用章;

11、手续齐全后由国土部门报分局治安大队领导签字并经分局主管治安局领导同意后,交政务中心办理征地农转非准迁证明。

注:对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无土地的农村居民,按照征地“农转非”的审批程序转为城镇居民;对仍有部分耕地的农村居民,依据其自愿的原则,公安机关凭国土部门出具的承包地情况证明,登记为城镇居民。

(十)办理农村新型集中居住区农转非须知

条件:限定为在农村因经济发展等原因自然汇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镇,或因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房的农村人口集中居住的农村新型社区、院落等居住地。

1、本人书面申请,应写明自愿农转非;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如有亲属随迁,需提供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随迁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在农村新型居住区建房居住的证明;

5、街门牌详址(迁入地址不详的提供)。

四、办理企业(或单位)设立集体户口须知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书面申请(盖章、签名);

3、出具用工10人(含10人)以上证明;

4、合法固定厂址证明或职工宿舍产权证明;

5、街门牌详址(迁入地址不详的提供)。

注:申请落户人员须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的企业员工,入户的具体办法见务工或租住稳定住所人员入户须知;合法固定厂址证明或职工宿舍产权证明包括:企业厂址房屋产权、土地使用证,或者经国土部门登记备案的土地租赁合同。

五、无户口人员办理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入户

条件:被原籍的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 、解除少管人员;入户人员在申请入户持释放或解教证书到社区民警处签署意见。

1、本人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例、刑期及释放或解除劳教时间,并经原籍的村组或社区签字盖章;

2、释放、解教证明书(由责任区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原件);

3、原籍注销户口证明(原件);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由派出所查阅历史档案,复印入档;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

5、此类上户必须本人到场,并经派出所领导或政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二)户籍补录

条件:适用原来有户口,因历史原因、长期外出、失踪、被拐卖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户籍遗失、被注销的人员。

1、本人书面申请,应写明其出生年月日(有身份证的应提供身份证编码),及户籍地详细地址和造成无户口的原因,经当地村组和社区签字盖章;

2、提供相关的户籍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

3、所在辖区基层组织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4、公安机关基础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走访调查报告;

5、派出所审核签字,报治安大队领导签字同意,经分局主要领导或主管治安副局长同意后,交由治安大队户籍部门登记后由派出所办理补录业务。(此业务不得他人代办,补户口人员必须到场办理)

(三)迁移证件遗失或过期人员入户

条件:适用已办理户口迁移,未在有效期内及时上户或迁移证遗失的人员。

1、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凭过期《户口迁移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直接入户;

2、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凭过期《户口迁移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3、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原迁出地户籍部门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

六、分户

条件:结婚并单独居住生活在利州区的人员。(夫妻离婚后,如一方申请分户,又不能提供固定住房证明的,可同号分户)

1、本人书面申请,社区或村组加盖意见;

2、房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和发票可代替);

3、结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农村户口因结婚,并实际居住在本辖区要求分户的,但无法提供要求分户人员本人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明,必须要有分家协议、社区民警入户调查核实,如确系单独居住生活的形成调查报告、村组及政府部门签具同意分户意见;

5、派出所领导或政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可办理。

七、涉国(境)人员入户

(一)办理台胞回内地入户

1、本人书面申请,经居住地社区签字盖章;

2、《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原件);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

4、16周岁及以上人员必须到场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前往办理的,代办人需提供入户人员近期身份证标准照片1张);

5、由派出所领导或政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二)华侨、外国国籍人员入户

1、本人申请,经居住地社区签字盖章;

2、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出具)(原件);

3、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外国国籍人员出具) (原件);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

5、16周岁及以上人员必须到场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前往办理的,代办人需提供入户人员近期身份证标准照片1张);

6、经派出所领导或政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三) 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条件:我区人员因留学、工作、商务等原因出国,注销户口,回国后要求恢复的。

1、本人入户申请,经单位或社区签字盖章;

2、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

5、16周岁及以上人员应到场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前往办理的,代办人需提供入户人员近期身份证标准照片1张)。

八、涉军人员入户

(一)退役士兵、复员干部、转业士官回原籍入户材料

1、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入户介绍信》;

3、复员干部需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原件);

4、原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固定住所证明;

5、必须本人到场办理此业务。

(二)退役士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异地安置入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入户介绍信》和《复、退、转业军人入户登记表》(原件);

4、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以上证明的,请提供户口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号证明材料;

5、因夫妻投靠异地安置的需提供配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随父母(或配偶父母)异地安置的需提供父母(或配偶父母)身份证、户口簿、与父母(或配偶父母)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固定住所证明;

8、本人到场派出所领导或政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三)转业干部入户

1、本人书面申请;

2、原籍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3、入户人员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安置通知书(原件);

5、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以上证明的,请提供户口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号证明材料;

6、因夫妻投靠安置的需提供配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8、回原籍入户的需提供入户地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原件);

9、本人到场经派出所领导或政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四)随军家属落户

1、本人书面申请;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3、军队干部任职命令、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原件、师(旅)以上批准机关证明、军官证;

4、后勤或营房管理部门的住房证明;

5、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到政务中心办理准迁证。

九、收养人员入户

(一)有收养证的婴儿入户

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弃婴入户。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从未落户的可不提供);

5、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收养人为农村居民,收养子女要求入农村户口的提供,入城镇户口的可不提供)。

(二)事实收养入户

条件: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知情人证明、居住地街道(村)证明(派出所应对其提供的知情人证明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

5、派出所其它调查材料。

落户地派出所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并采集生物检材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经比对后确认不在“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的系统内的,方可办理。

十、孤寡老人、父母双亡未成年人入户

条件: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

1、赡养人或抚养人书面申请;

2、赡养人或抚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

3、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公证书及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5、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明;

6、经派出所领导或政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十一、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姓名变更

条件:不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另外按照公安部[公治(2002)74号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反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1、书面申请,申请应写明正当变更理由;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材料,无单位的需当地村组或社区的证明材料;

4、14岁以上人员需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5、经派出所领导或政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如办理变更姓名人员办理了居民身份证,户籍办理民警必须收缴其身份证。

(二)年龄(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条件:除干部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外的公民;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入户的,一律不得更改年龄;凡已经申请更改年龄一次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更改申请。

1、书面申请,应写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2、《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其他原始户籍证明材料。 3、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派出所的调查核实材料。

5、如系外地迁入人员,迁入地依据迁移证上户时未出错的,必须由原籍户籍部门出具“纠错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6、以上手续齐全后,经派出所领导审批同意签字后报分局治安大队审核并经分局局领导同意后办理。如变更年龄人员已办理身份证的,办理变更时户籍办理人员必须收缴其身份证。

(三)民族变更

条件:符合《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川民委〔2009〕66号),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在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1、书面申请或提交,应写明变更民族成份的理由。

2、与申请事由相配套的有效证件(户口簿、户口迁移证、结婚证、收养登记证、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市(州)民族宗教部门发放的民族成分更改证明书。

4、派出所或政务中心审核,报分局局领导同意,交市局治安支队网上审批。

5、如变更民族成份人员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变更时户籍办理民警必须收缴其身份证。

(四)户别变更

条件:按照《四川省公安厅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60号规定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非因纠错,城镇居民不得变为农村居民。

1、城镇居民更正为农村居民

(1)、本人书面申请,写明更正的原因及依据;当地村组及政府部门签具意见(证明其未因征地农转非或其他原因农转非)。

(2)、能证明户别错误的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材料。

(4)、公示材料(当地政府部门)。

(5)、以上手续经派出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分局局领导签字方可办理。

2、其他户别变更

(1)、本人书面申请,必须写明变更理由,经社区签字盖章。

(2)、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当场办理。

(五)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1、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

条件:因居民身份证号码重复、编码错误,需要重新编制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人员;因年龄(出生日期) 变更产生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变动,按日常业务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或相关单位提供的重复证明;

(2)居民身份证编码本(由派出所提供)。

2、居民身份证号码更正

前置条件:居民身份证号码因失误造成的登记、录入错误。

(1)本人书面申请或其它证明材料;

(2)居民身份证编码底册(由派出所提供);

(3)派出所调查材料。

(六)性别变更

条件: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

1、本人书面;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变更后要收缴,重新办理);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变性证明;

4、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5、派出所领导或政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办理。

(七)籍贯变更

1、台籍同胞变更

(1) 书面申请或提交《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2)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 四川省台湾同胞联谊会出具的公函;

(4) 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2、一般籍贯变更

对普通公民籍贯的认定,以《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的填写说明为准,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户口簿上父亲籍贯明确的,也可以沿用父亲籍贯。相关手续可简化,凭公民口头申请,当场办结。

(八)一般项目变更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职业、血型、服务处所等非主项信息,可依据相关证明材料,核对无误后,凭公民口头申请,当场办结。

(九)对于新生婴儿上户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十二、居民身份证办理

(一)居民身份证

条件:公民年满十六周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办证人必须到场采录指纹。

1、《户口簿》;

2、本人原身份证,如原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未领过居民身份证的,还需携带学生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驾驶证等能证明相片与文字信息对应关系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

条件: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1、《户口簿》;

2、网上核查办理身份证后当场办理。

十三、边境证办理

条件:前往边境管理区(不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人员。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前往边境地区通行证登记表》(在派出所领取),经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并在《前往边境地区通行证登记表》上签注意见;

3、交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审核办证。  

十四、签字规范

凡需局领导、派出所领导或窗口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的,必须规范签字行为,写明同意意见及办理户口人员姓名,(例如:更名需签明:同意更名为张三,迁户需签明同意李四迁入等)。

十五、户籍信访回复

按属地管辖,所有涉及到户口或者身份证的信访业务,凡提及所属派出所(政务大厅),均由派出所(政务大厅)负责按时回复,治安大队负责指导和督促。

十六、报表规范

对于分局通知要求按时报送的报表,请务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认真报送,如果对报表的内容不理解的,请咨询相关人员,但因无故不按时、按质要求报送,影响分局汇总上报市局的,分局将点名予以网上通报。

十七、社区民警出具证明规范

凡需要社区民警出具相关入户证明及需要核实情况证明的,各派出所民警本着“认真、负责、户籍办理终身制”为原则。社区民警就群众的户籍要求的内容深入社区,认真核实,形成意见鲜明、详实的调查报告,签具社区民警姓名并经派出所盖章后有效,并与户籍办理业务终身制挂钩。

十八、关于在户籍办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规范

凡在办理户籍业务时,遇到无法解决和需要上级公安机关或指导部门解决的问题,由户籍人员电话或书面报告请示主管业务部门。如主管业务部门不能进行答复或需要请示上级公安部门的,都需要书面报告,决不允许未加请示而敷衍了事,矛盾上交,有效防止群众往返跑路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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