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玉林市户籍准入条件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当地的亲属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申请挂靠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3.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
本市范围内的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准,手续完备的可当场办理户口迁移。
(三)进一步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群体落户问题。
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凡具有初级专业以上职称或具有中专(含技工、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四)明确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范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其他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合法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合法继承、合法受赠的产权房和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或租住国家直管公房以及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
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加快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市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和各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各县(市、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