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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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佛山的方式

一、学历入户

持有全日制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直接申请学历入户佛山。(注:三水区和高明区,持有全日制大专学历也是可以申请学历入户佛山的,详情请咨询)

学历入户佛山的条件: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持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有学士学位)并持有6个月社保。

二、积分入户

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相关职能部门资格联审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条件,且已由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人社部门批准积分入户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新《办法》中分值有所调整。)2019年起,佛山入户最新政策规定,取消购房入户,改为积分入户,也就是说,佛山从2019年1月1日起,可以走积分入户佛山。

积分入户佛山的条件:本市社保满1年,有办理居住证。

三、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在我市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证3年或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四、高级技能入户

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各类技能型人才;只要持有有效居住证,加6个月社保可直接申请落户佛山;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年龄限制)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且户内无其他成年子女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佛山主要有3种户口类型

一、家庭户

家庭户是相对集体户来说的,即自己有房子,户口也在房子里~房户一致,自己一家人有单独的户口本。这个叫家庭户。

二、挂靠户

之前通过各种落户方法落户到了亲戚朋友家房产上的,自己并没有房产。这种有个缺点,就是新生儿如果要上户口,或小孩、配偶投靠落户需要取得房主的同意。

房主不同意的,就需要把户口从房子迁出到房子所在地派出所集体户,或者自己的房产中。

三、集体户

集体户口就是暂时还不具备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但独立户手续的居民,把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口上的居民户口。

简单来说,就是你入佛山户口但是还没有买房,要把自己的户籍挂在公司、派出所等地方。

《佛山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业务办事指南》

第一章常住人口

一、市外迁入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审批条件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手续完备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表在申请人提出入户申请时提交)。(收原件)

(3)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本证明在申请人已被迁入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入户,并持迁出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时提交)。(均收原件)

(4)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以审批条件(2)或(3)申请的,提供学历或资格、职称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1)由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因拟入户地址不详或产权不清等原因暂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2)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准迁证》、《迁移证》和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说明】

<1>被批准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所在区有固定居住地的,可根据本规范相关规定批准直接迁入。

<2>以上人员在本市无固定居住地且单位无设立集体户口、无单位接收户口的,属审批条件(1)、(2)的可申请迁入单位属地街(镇)、居(村)或工业园区人才集体户,属审批条件(3)的可申请迁入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3>在我市落户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并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二)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1、审批条件

(1)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以投资、经商条件申请的,提供工商部门签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合伙人身份的,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及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国、地税的凭据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和纳税证明收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捐赠条件申请的,提供慈善机构出具的个人一周年内的捐赠证书或证明。受捐部门不是慈善机构的,提交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捐赠公证书和受捐部门出具的证明;(捐赠证明、受捐证明收原件,捐赠证书、公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2)申请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投资、经商或捐赠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亲属关系公证书》、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父母随迁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未婚)证明或未婚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1)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1]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拟迁入地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属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拟迁入地派出所,拟迁入地派出所在14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签发《准迁证》。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制作的证件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3)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的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说明】

<1>国内公民、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年纳税金额是指个人的年纳税数额。合资、合伙企业无法直接确认个人年纳税数额的,应根据《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注册资金和企业总注册资金证明中的出资金额比例计算。

<2>向区、镇(街道)、村(居)或区辖、镇(街道)辖、村(居)辖部门、企(事)业投资、捐赠的,应在所在区申请入户,不能跨区入户;向市或市直辖部门、企(事)业投资、捐赠的,可在任意一区申请入户。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1、审批条件

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直系亲属的,同时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以审批条件(1)申请,属经商的,提供市内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最近连续7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合伙人身份的,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收原件,《工商营业执照》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1)申请,属就业(务工)的,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7年以上的《暂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2)申请的,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5年以上的《暂住证》,以及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连续5年以上参保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收原件,《暂住证》、《劳动合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3)申请的,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暂住证》,市内国、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累计缴纳个人所税额5万元以上的证明或最近3年累计缴纳个人所税额5万元以上的纳税凭据,以及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参保3年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连续5年以上参保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收原件,《暂住证》、《劳动合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审批条件(4)申请的,提供本市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表彰、嘉奖证书或证明;(证明收原件,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1)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1]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拟迁入地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属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拟迁入地派出所,拟迁入地派出所在14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签发《准迁证》。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制作的证件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3)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的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说明】

<1>持区级或区级以下工商部门签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在所在区申请入户,不得跨区入户;持市级工商部门签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在市内任意一个具有固定居住地的区入户。

<2>区级政府奖励的,应在所属区入户,不得跨区;受市政府、市直政府部门奖励的,可在市内任意一个具有固定居住地的区入户。

<3>社会保险五区通用。确认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年限,可以按市内各区累计的方式计算,不要求连续、不间断。

<4>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应年限的《暂住证》的,可通过以下方式替代:当年的《暂住证》+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应年限的已申报暂住登记证明+经镇级以上劳动部门确认的相应年限的《劳动合同》(五区通用)。其中申请入户当年的《暂住证》必须是申请入户所在区公安机关签发。(暂住登记证明收原件,《暂住证》、《劳动合同》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四)购房入户

1、审批条件

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以附加条件(1)申请的,提供大专以下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或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职称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附加条件(2)申请的,提供工商部门签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合伙人身份或注册资金金额的,应同时相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与个人出资不低于20万元注册资金金额的证明);(证明收原件,《工商营业执照》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以附加条件(3)申请的,提供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参保3年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连续3年以上参保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收原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已成年的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独生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已成年的在校就读子女随迁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收原件)

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协议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产权共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以受理本业务的民警见证现场签订的放弃入户协议书替代;(协议书收原件,公证书、见证书和产权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1)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1]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拟迁入地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属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拟迁入地派出所,拟迁入地派出所在14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签发《准迁证》。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制作的证件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3)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的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购房入户说明】

<1>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订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该产权人占有产权的比例必须等于或大于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2>“二手房”以《房产证》中标注的房产来源界定。来源为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商品房;来源为非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二手房”。因《房产证》中没有标注房产来源而无法直接认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确认的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并根据出售方的名称和开具发票的单位进行认定。

<3>社会保险五区通用。确认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年限可以按我市各区累计的方式计算,不要求连续、不间断。

<4>《产权证》中登记的产权人为夫妻其中一方,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不符合审批条件所列附加条件之一,另一方符合的,应当允许以购房为由申请入户,但申请人必须为符合附加之一的一方。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

(1)审批条件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包括市内房管部门安排给本人或父母居住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被投靠人及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房屋使用证》登记的租住人为父、母的,应同时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1)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1]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拟迁入地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属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拟迁入地派出所,拟迁入地派出所在14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签发《准迁证》。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制作的证件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3)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的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投靠入户说明】

<1>本条中的“固定居住地”包括市内房管部门安排给本人或父母居住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

<2>被投靠人的固定居住地属于祖屋或自建房,因历史等原因确实没有或暂时未办理《房产证》,且被投靠人的户口之前已迁入该房屋的,申请人可凭当地村、居委出具的证明提出申请。社区民警对产权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入户申请表》“辖区民警调查意见”栏中注明调查、核实结果。

2、父母投靠子女

(1)审批条件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1)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1]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拟迁入地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属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拟迁入地派出所,拟迁入地派出所在14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签发《准迁证》。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制作的证件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3)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的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3、子女投靠父母

(1)审批条件

[1]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注:根据《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第十四条规定,父母亲违反计生政策的,以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已满5年为前提。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注:本条中的“身边”,是指被投靠的父(母)亲户口所在区内。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②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常住户口在广东省内的,提供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记录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常住户口非广东省内的,提供镇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发的父母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记录的有效证件。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②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被投靠人的《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⑤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仅限党政机关、部门)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户籍所在区无子女的情况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权威凭证。(证明收原件,其他凭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⑥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1)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1]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拟迁入地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属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拟迁入地派出所,拟迁入地派出所在14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签发《准迁证》。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制作的证件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3)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的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六)随军家属入户

1、审批条件

驻我市部队副营、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以随军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和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收原件,身份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未成年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部队出具的由所在部队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1)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1]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拟迁入地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属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拟迁入地派出所,拟迁入地派出所在14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签发《准迁证》。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制作的证件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3)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的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审批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已随军的家属可以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收原件)

(3)手续完备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收原件)

(4)随配偶入家庭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户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出具)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家庭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已随军的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1)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户籍窗口予以当场办理。

(2)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异地安置:

[1]由安置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作出批准决定的,未实行分局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拟入户地派出所,并通知申请人直接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同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已批准的决定及移交的材料予以当场办理。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审批条件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新生录取通知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录取新生名册》。(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移证》。(收原件)

[5]校方同意接收户口证明(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的除外)及学校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迁移证》(户口已迁入院校的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发,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由原籍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签发)。(收原件)

[3]属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手续完备的《接收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毕业生审批表》;(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中专毕业生的,提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审核表》和《毕业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技校毕业生的,提供《就业报到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介绍信)及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均收原件)

[5]迁入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家庭户的,提交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或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户口在学校的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移证明》。(收原件)

[3]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和人事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介绍信);(入户证明或介绍信收原件,《毕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退学、休学的,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户口在学校的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家庭户的,提交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或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条件符合、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窗口予以当场办理。

【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说明】

<1>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其他地方工作的,已落户地公安户政部门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改派证明直接签发《迁移证》,将户口迁往改派出工作单位所在地。

<2>毕业、退学、休学学生的子女已入户所在学校,并一起从学校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迁回原籍的,给予一起办理入户手续。

<3>已将户口迁入院校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就读期间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一方在原籍的应当回生源地入户;父母双方都已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参照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条件申请迁入。

(九)收养小孩入户

1、审批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5月25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后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3)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4)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且被收养人的父、母在世的,必须提供本条(第[3]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1)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1]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拟迁入地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属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拟迁入地派出所,拟迁入地派出所在14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制作的证件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3)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的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受理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批准材料或《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十)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恢复户口)

1、审批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及申请人书面入户(恢复户口)申请。(收原件)

(2)相关部门作出的释放、解除劳教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本市亲属家庭入户的,提供该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或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户籍窗口予以当场办理。

(2)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异地入户的,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1]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①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拟迁入地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②属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拟迁入地派出所,拟迁入地派出所在14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签发《准迁证》。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3]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的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已批准的材料和有关证明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十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1、审批条件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申请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办理户口通知》收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办理户口通知》收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和《批准定居通知书》;(《批准定居通知书》收原件,《台湾同胞定居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其他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该集体户的《户口簿》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定居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相关证明、证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说明】

经批准单程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后因种种原因要求返回内地定居的,

按以下程序分类别办理:

<1>在国外居留期间取得外国国籍的,按外籍华人申请复籍的有关程序办理。

<2>在国外定居取得居留权后,申请返回国内定居的,按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批。

<3>到台湾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的,按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受理审批。

<4>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凭《办理户口通知》为其办理入户。

(十二)香港、澳门居民定居入户

1、审批条件

来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申请人的《回乡证》、《身份证》。(申请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批准入户后办理入户手续时均收原件)

(3)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其他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该集体户的《户口簿》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1)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1]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拟迁入地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属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拟迁入地派出所,拟迁入地派出所在14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出具《批准港、澳居民定居通知书》。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出具的《批准港、澳居民定居通知书》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3)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的《批准港、澳居民定居通知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受理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并收缴《回乡证》、《身份证》。

【香港、澳门居民定居入户说明】

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的,按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办理程序受理、审批。

(十三)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1、审核条件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注:本条中的“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1)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收原件)

(2)申请人的护照。(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加具核对情况和公章的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原户籍证明。(均收原件)

(4)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其他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相关证明、证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恢复户口说明】

护照由原持证人保存,公安户政部门不收缴。

(十四)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

1、审核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需审核证明材料由分局人口管理科以本规范要求为依据,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

(1)符合当场办理条件的,户籍窗口给予当场办理。

(2)需审核、签发《准迁证》等不能当场办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拟迁入地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属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拟迁入地派出所,拟迁入地派出所在14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制作的证件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3]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的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市外迁入部分共性说明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规定,申请市外迁入的,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二、迁出市外

(一)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和在异地常住等迁出

1、审核条件

拟迁入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已经批准迁入,并已开具《准迁证》。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拟迁入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迁证》。(收原件)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出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证件、材料齐全、无误的,户籍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并开具《迁移证》。

(二)录用、招聘、调动迁出

1、审核条件

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已批准录用、招聘或调动,且迁入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已经签发《准迁证》的。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已批准录用、招聘或调动的证明材料。(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拟迁入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迁证》。(收原件)

(3)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出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证件、材料齐全、无误的,户籍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并开具《迁移证》。

(三)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

1、审核条件

(1)本市户籍公民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院、校;

(2)已将户口迁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或市外生源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

(3)未将户口迁入市内、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市户籍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

(4)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并且已将户口迁入本市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因毕业、退学或休学迁回原籍;

(5)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在我市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市外其他地方工作。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已经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2)以审核条件(1)申请的,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

以审核条件(2)、(3)申请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

以审核条件(4)申请的,提供《毕业证》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以审核条件(5)申请的,提供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改派证明直接签发《迁移证》。

3、办理步骤

由迁出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证件、材料齐全、无误的,户籍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并开具《迁移证》。

【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说明】

学生在校期间生育小孩并入户所在学校的,在其毕业分配、改派或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时,应当同时为其子女办理随迁手续。

三、市内迁移(网上迁移)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迁移

1、审批条件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迁移;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移。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2)手续完备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表在申请人提出入户申请时提交)。(收原件)

(3)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本证明在申请人已被迁入地公安户政部门批准入户,并持迁出地公安户政部门出具的《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时提供)。(均收原件)

(4)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配偶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婚子女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集体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条件配合、资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

(1)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同时办理迁入手续和在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加盖“注销”或“迁出”章、填写迁移信息或按规定收缴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并打印《市内户口网上迁移证》,与《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等有关资料一并存档。

(2)迁出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于次日打印《市内户口网上迁移证(存根)》存档,并同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办理注销手续。

【录用、招聘、调动人员迁移说明】

<1>以上人员在拟迁入区无固定居住地且单位无集体户口、无单位接收户口的,属审批条件(1)、(2)的可申请迁入单位属地街(镇)、居(村)或工业园区人才集体户。

<2>中、高级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并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二)购房迁移

1、审批条件

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2)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父母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配偶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子女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两人(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以上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协议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产权共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以受理本业务的民警见证现场签订的放弃入户协议书替代。(协议书收原件,公证书、见证书和产权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条件配合、资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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