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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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办理户口入户

一、户口市内移居:

持迁出地户口本和迁入地房产证或户口本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16岁以上公民需持居民身份证和身份证照片。

二、退伍军人安置入户:

退伍军人回原籍凭安置部门的“入户通知书”、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凭《复员退伍军人户口介绍信》(加盖市公安局同意入户专用章)、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三、出国人员回国入户:

应持护照、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入户地户口本或房产证、居民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大中专毕业生入户:

凡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文凭的毕业生,在本市有接收单位的,准予迁入。

所需材料:《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身份证照片。

毕业生回原籍需持《户口迁移证》、原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身份证、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五、转业军官安置入户:

需持《转业军官入户登记表》和《户口介绍信》(加盖市公安局同意入户专用章)、入户地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六、刑满、解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回原籍需持释放、解教、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由辖区民警签字后,直接在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异地入户需持以上证明及原注销地派出所注销证明(注销时间及原住址),到县、区公安机关登记盖章后,入户地派出所给予入户。

七、新生儿入户:

需持父母结婚证、父母户口本、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入户通知单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持接生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父母户口本。非婚生子女:需持亲子鉴定书、父母结婚证、父母户口本。(父母户口不在一个派出所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对方派出所婴儿未入户证明)。

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凭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其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7月1日上午,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青年警务队户籍室,老家在周口市的谢大姐得知,现在省内户口迁移开通了“一站式”办理,在漯河市就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的所有手续,几天后就能顺利拿到迁移好的户口本,高兴得竖起大拇指点赞道:“这个政策真是好!”

为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办事成本,切实提高公安户籍窗口服务群众质量和效率,河南省公安厅决定自7月1日起,实行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居民足不出市,户口迁移手续只需通过网上流转,不再开具纸质版的《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居民凭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在迁入地就可以办理完户口迁入和迁出手续。

谢大姐当天上午正好赶上了这个好政策开始实施,成功申请了从周口市到漯河市的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业务。

“以前办理此项业务,居民需要先在户籍迁入地申请准迁,然后到户籍迁出地办理迁移,再到迁入地进行落户,申请人需要在两个地市之间来回奔波,非常耗费时间、精力。”漯河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现在户口迁移优化为“迁入地直接办理”的一站式办理模式,对于符合迁移条件的群众,只需要在户籍迁入地办理准迁申请,其余所有的手续由公安机关在网上办理,信息资料通过网上流转,业务量由户籍民警来承担,真正做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居民只需要在家里等待整个流程走完,接到通知后去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即可,这一贴心的举措切实方便了群众。

为了使这项业务顺利上线运行,连日来,漯河市公安户政部门组织民警认真学习省公安厅有关文件,切实吃透政策精神;熟练掌握户籍系统操作流程,规范办理程序,确保这一惠民政策精准落地、顺利实施。7月1日,漯河市59个户籍室已全面启动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业务。

“一站式”迁移的含义和适用对象

1、“一站式”迁移含义。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以下简称“一站式”迁移)是指在办理户口迁移时,户口迁移手续通过网上流转,不再开具纸质版的《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居民凭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在迁入地派出所一地办理完户口迁入和迁出手续。

2、适用对象。凡具有河南省户籍的居民,在省内跨省辖市(直管县)办理户口迁移且需要开具《户口准迁证》的,实行“一站式”迁移。

“一站式”迁移申请人

1、申请迁移立户的,由迁移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主应由年满16周岁的成员担任。

2、申请迁移入集体户的,由迁移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移人不满16周岁的由其原户内的监护人到场申请。

3、申请投靠家庭户的,由投靠人和被投靠户的户主双方共同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被投靠人不是户内户主但与投靠人系直系亲属或夫妻关系的,可以由被投靠人代替户主到场申请。投靠人不满16周岁的由其原户内的监护人到场申请。被投靠户的户主或被投靠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将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交与投靠人,并出具《委托书》,委托投靠人代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户口迁移中不能仅保留原户中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迁户口。

“一站式”迁移工作流程

1、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符合当地迁移落户条件的相关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经审核材料、信息真实无误的,迁入地派出所通过本地人口系统“省内一站式迁移”功能模块进行受理,按流程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如不是整户迁移但户口迁移人为户主或者包括户主的,需由原户主当场指定户口迁出后的新户主,迁入地派出所在系统中进行标记以通知迁出地派出所,并告知迁移人在迁移业务办结后,通知新户主尽快到迁出地派出所申请调整户内成员关系,打印新的《居民户口簿》。

3、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迁入后,填写《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并加盖电子签章,通过省公安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交互平台(以下简称交互平台),将准迁信息流转至迁出地派出所。《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4、迁出地派出所在本地人口系统中接收到“一站式”迁移申请后,对迁出人户口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迁出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出登记,在《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上加盖电子签章,通过交互平台将迁出信息流转至迁入地派出所。

5、迁入地派出所接收到《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迁入手续,并打印纸质《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与其他落户材料一并入户籍档案保管。系统将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打印《居民户口簿》,同时在原《居民户口簿》上加盖户口迁出章(整户迁移的收缴原《居民户口簿》)。

6、迁入地派出所在办理完落户手续后,应询问迁入人的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现与人口系统内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要根据其提交的相关材料,变更其婚姻状况、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联系电话等户口登记项目。

7、迁入地派出所入户手续办结后,办理结果通过交互平台自动反馈至迁出地派出所,迁出地派出所打印纸质《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与相关材料一并入户籍档案保管。

8、因网络或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办理“一站式”迁移的,可按现行方式迁移户口,即群众凭纸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相关手续。“一站式”迁移实施前已办理《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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