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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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办理事项

(一)出生登记

1、计划内婴儿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2)父母户口本;(3)《出生医学证明;(4)准生证或入户通知单。

2、计划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2)父母户口本、身份证(单亲家庭出具父亲或母亲户口本、身份证);(3)《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书;(4)单位或居(村)委会计生部门证明;(5)派出所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计生部门。

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1)收养未入户子女的,所需材料: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已入户子女的,持《收养登记证按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办理。

4、中国公民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

所需材料: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入户通知单;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结婚证;父母户口本、身份证。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9号)文件规定,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

5、新生儿自立户

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新生儿可单独立户。所需材料:

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及单位证明;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入户通知单;入户地址。

6、超过7岁未入户的

超过7岁未入户的,在补录程序中办理入户手续。所需材料:《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符合其出生申报类型的其他材料。

7、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中规定,1998年7月22日以后新出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3)《关于积极配合刑侦部门认真做好失踪、被拐儿童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公治明发[2007]626号)文件规定:对办理收养、抱养儿童入户的,一律凭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养登记证和其它证明材料、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办理入户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并对收养儿童身份进行查证。

(4)按照河南省委组织部等15家单位《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2008]16号)文件规定,办理二胎以上婴儿入户,应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5)根据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洛卫基妇[2008]13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未在合法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出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负责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出生登记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如无法提供需做亲子鉴定。

(6)父母户口不在同一个派出所的,取消对方派出所出具婴儿未入户证明的规定。

(二)死亡登记

正常死亡的,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本、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户口本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无上述证明的,可以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经辖区民警核实后给予注销。

(三)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

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或者养母姓氏的;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变更过年龄的。

(3)年满18周岁的公民因实际需要须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但只能更改一次。18周岁以下的公民姓名变更由其父母决定。

(4)所需材料:申请人变更姓名的书面申请报告(必须写清楚变更的原因);申请人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表;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属单位职工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籍表;十四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派出所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其亲生父母必须持身份证到派出所现场签订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协议。

2、民族变更

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所需材料:申请人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表;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属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3、性别的变更更正

性别变更所需材料:申请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表;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国家指定医院为其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属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性别更正:录入户口时登记错误,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原件留复印,由民警填写变更更正申请表,予以更正。

4、非主要项目的变更更正

非主要项目的变更更正是指:因时间等原因变化而造成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化的变更或更正,包括服务处所、身高、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户主或与户主的关系等。按照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一致的原则,派出所凭公民相关证明材料、证书,经核实无误后及时予以变更更正。

所有项目变更后必须在户籍资料中注明变更日期和原因。

(四)分户、并户和立户

1、集体户立户。行政机关、群众性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集体、合资、独资、民营)均可凭单位申请、详细地址(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辖区民警、派出所领导签字后给予办理。

2、因离婚迁移,如一方当事人经调解不愿交出户口本的,派出所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迁转手续,在户口登记本下、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注明迁转的日期和原因。

3、因结婚迁移,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户口本的,婚姻当事人可持《结婚证和居(村)委员会的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在户口登记本上注明日期和原因。

(五)市内户口迁移

因投靠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原因户口市内迁移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1、所内移居。凭户口本和相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手续,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本住址变动登记栏中注明。

2、市内(不含市辖县)所与所间的迁移。凭结婚证、房产证或迁入地派出所的准入证*信和户口本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本上注明移出原因并加盖移出印章。

(六)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出国境人员注销户口

出国定居人员凭护照留复印件,户政内勤直接给予注销户口,同时收缴身份证。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

定居香港、澳门、台湾的人员,持定居证或身份证、个人申请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注销,同时收缴身份证。

2、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凭中国护照(留复印件),入户地户口本或房产证,在原注销户口派出所办理。如不在原注销户口派出所入户的,需出具原注销户口派出所的注销户口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七)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1、参军入伍户口注销

凭入伍通知书、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已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注销户口时是否收缴居民身份证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246号)文件规定,在入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公安机关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2、复员、转业军人、退兵回原籍落户

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安置部门的“入户通知书”直接入户;退兵回原籍落户凭部队(人武部)的退兵证明直接入户。

(八)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刑满、解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落户的,凭刑满、解教、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由辖区民警签字后,直接给予入户。

(九)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被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采用自愿迁移户口原则。

2、休学、退学回原籍的学生凭户口迁移证和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直接到迁出地派出所入户。

3、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豫公(通)[2002]85号)文件规定:2002年以来省内招生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技校生入学时不迁户口的,毕业后凭有效《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对入学前未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的,派出所应同时补办农转非手续。

4、异地大专毕业生凭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集体(亲属)户口本或房产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5、由本派出所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的,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户口本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十)其他户口办理事项

1、户口本补发。凭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辖区民警及派出所领导同意后,给予办理。

2、户口迁移证丢失补办。本人写出丢失补办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开具未入户证明,由原迁出地派出所给予补发户口迁移证,补发的户口迁移证上需备注原迁移证号和原迁移证丢失作废声明。

3、户口迁出。派出所凭准迁证和户口本签发户口迁移证,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本上注明移出原因并加盖移出印章。

4、户口迁入。市内迁入的,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本办理,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本住址变动登记栏中注明。市外迁入的,派出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和户口本办理,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本住址变动登记栏中注明。

5、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可在原迁出地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在拟迁入地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可在原迁出地恢复常住户口。

6、对于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调查核实认定现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员,应予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恢复户口前,派出所必须先上网查询,以免出现重复户口。

7、对于农村妇女与外地人员结婚,因不符合迁移政策未迁出又被原居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的,应准予在原住地恢复户口,其所生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

8、2005年我市人口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前户口迁出、持《户口迁移证未入户的,在迁入方派出所补办户口。

9、户口迁移地址是河南省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报到证被省教育厅派往洛阳市的大专毕业生,可以直接由县级公安机关加盖户籍管理章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县级公安机关办理事项

(一)干部工人调动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招录公务员入户

(1)招录往届毕业生(毕业后户口已在原籍或工作单位入户的)办理程序同干部调动,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

(2)招录应届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和人事局花名册办理入户。

2、干部、工人调动入户手续

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需加盖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人事局干部调配专用章);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人事局花名册;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

3、属行政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系统内异地调动

凭上级人事部门调动工作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系统内调动人员入户审批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经办人、单位领导签字);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调入人员与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及其关系证明(随迁夫妻或子女必须是无业人员);通过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户口准迁证。

(二)军人异地落户

1、异地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迁入地派出所凭市退伍办开具的户口介绍信、花名册,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入户手续。

2、转业军人落户

凭洛阳市转业军官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军转办)开具的《户口介绍信(需加盖军转办公章)和《转业军官入户登记表(加盖安置单位公章)、军转办花名册,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加盖骑缝章,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随调人员:凭市军转办开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需加盖军转办公章)和原籍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

(三)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释放人员凭释放(解教)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释放(解教)证明注明注销户口的时间和原地址)和入户户口本,到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入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派出所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地址变动的可以随父母到现居住地入户(限本人未婚)。

上述第一、二项户口办理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民警应当当场办理;手续不全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并发给“办理须知和警民联系卡”,力争让群众在两趟之内办成。

三、审批事项

(一)出生日期的更正

1、更正原则

根据《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本出生年月日的通知(公信传[86]594号)的要求,对更改出生年月日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确属登记错误的,必须出具户口证件的原始凭证。户口证件的原始凭据是指《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存根、常表、全户表、居民身份证底卡和原始身份证编码登记簿等。非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如证人证言、学籍档案、单位人事档案、入伍档案等,不能作为申请变更的依据。变更指定身份证号的,要先上部级网查证其18位身份证号码不与别人重号的,方可变更。

2、不予更正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曾变更过姓名、年龄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原则上也不予变更。

3、所需材料

(1)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审批表(由辖区民警填写,必须写清更正的原因);(2)申请人更正年龄的书面申请报告;(3)派出所辖区民警调查报告;(4)更正年龄的原始凭证或骨龄鉴定报告书;(5)属在职职工的,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及人事档案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6)是学生的提供学籍表原件、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此项材料属辅助证明材料,单独存在不具有证明效力);(7)14周岁以上变更年龄的,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并比对是否为网上逃犯;(8)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变更更正审批表(即派出所提交单一式两联)。

4、注意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干部变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处理。

(二)投靠落户

取消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龄和条件限制;对因赡养、抚养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残疾人需迁入户口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和公证机关公证,赡养或抚养关系确实存在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申请人、被申请人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需持结婚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有赡养、抚养关系的需持公证机关的公证书;(4)辖区民警调查报告。

(三)农民进城入户

对自愿放弃责任田和宅基地,包括只放弃责任田不放弃宅基地的进城农民,只要其责任田经乡镇政府同意,由县乡政府组建的土地使用权经营公司或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则对其进城入户政策全部放开。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迁入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放弃责任田和宅基地证明或责任田交回当地农村集体组织证明(乡镇政府必须同意并盖章);(4)外县市迁入需提供入户地址(固定住所证明)。

(四)购房入户

通过购买、继承等途径在我市获取合法房产权的个人,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购房入户房主必须迁入、现役军人除外)。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迁入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申请人、被申请人关系证明,夫妻的需持结婚证(军人的军官证);(4)成套住宅房房产证;(5)辖区民警调查报告。

(五)投资入户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人员,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指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年纳税一万元以上的单位法人。

所需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3)入户地址;(4)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5)结婚证;(6)迁入人员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开具的年纳税发票。

(六)毕业生入户

对来我市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含各类非统招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实行自愿落户。落实工作单位并且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应在工作单位落户;暂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单位无集体户的,可以先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登记未常住居民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入亲属户口或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迁入人员户口本、身份证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毕业生持《毕业证,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持职称证书;工作单位证*信;聘用合同;(4)辖区民警调查报告。

(七)招工入户

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被民营企业正式聘用满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务合同,按时交纳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外来人员,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2)申请迁入人员身份证;(3)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就业单位劳动合同;(5)缴纳社会保险金(同上)的发票(收据);(6)入户地址或集体户口本;(7)在洛居住一年以上的机打暂住证,并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显示已登记满一年以上;(8)辖区民警调查报告。

(八)军人家属随军入户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填写意见加盖公章);(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报告原件;(3)任职命令(副营以上、技术11级、现役五、六级士官)或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军龄15年及15年以上);(4)被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关系证明;(5)结婚证复印件。

(九)非转农入户

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3)村组同意接收证明(必须有村委主任和组长、村民代表签名盖章);(4)户口本、身份证或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5)夫妻投靠需提供结婚证明;(6)无业证明和不享受低保的证明。

(十)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入户

根据公安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配偶落户和待遇问题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263号)文件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后,当地公安机关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办理其配偶的落户手续。

(十一)审批时限和流程

1、审批流程

对上述需经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受理,审核无误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不批准的、要注明原因。派出所民警要告知群众审批工作时限,留下联系电话,审批完成后通知群众领取,不批准的做好解释工作。审批手续由公安机关内部报送。

2、审批时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材料要求

1、所有填报材料均使用黑色碳素墨水或黑色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材料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

3、上报材料一律在右边沿加盖骑缝章。

4、申请表项目要填写齐全,不存在项划斜线,不得空项。

5、正确区分户口项目的变更与更正,指导群众填写审批表、辖区民警和派出所长签署意见时,用语要规范、准确。

6、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服务处所或家庭住址、职业和户口类别、关系等);调查结果;调查意见;辖区民警签名(或印章)。

此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户口政策规定与本工作规范内容相悖的以本规范为准,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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