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江西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开通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服务。
“一站式”迁移是什么意思
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是指: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居民只需凭有关手续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不再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一站式”迁移适用对象
凡具有江西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在省内申报办理户口迁移的,均可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一站式”办理。
“一站式”迁移办理流程
迁移人提交原户口簿、拟迁入地户口簿(购房立户的无需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关系证明、社区村委接收证明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和户成员页复印在同一页)到迁入地派出所提交申报材料后报县局审批,对符合迁入条件的,经县局审批同意,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从江西省公安厅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日前已下发,且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相比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旧《规定》),新《规定》在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等方面有些修改,也有新增一些更符合社会发展的条款。
非婚生育随父落户需亲子鉴定
非婚生育婴儿的户口申报,是许多人关注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在婴儿出生申报这一块,新《规定》相比旧《规定》,需持的证明材料里面要求“非婚生育的需要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新《规定》还增加:“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另外针对“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员”,新《规定》明确:“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婚嫁后户口被注销 可在注销地申请恢复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因此新《规定》在恢复申报这一块,删除了旧《规定》中“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口”里面的“或者劳动教养”。
分宜县女子袁某十多年前嫁给了黄某,后两人离婚。在与黄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袁某独自一人前往广东打工。去年,袁某回到分宜县想办理户籍手续,才发现前夫在多年前户口整顿时将其户口注销了。分宜警方经过一番调查后,很快为她恢复了户口。
在我省农村地区,一度也出现许多因离异、外嫁等情况,原籍户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销或迁移却未落户的事例。针对这些情况,新《规定》明确:“农村地区因婚
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也是群众在办理户籍业务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为此,新《规定》明确:“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符合条件可不随父母姓
在我国,子女姓氏随父姓,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已成为一种传统文化习俗。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独生子女出身的父母,开始为孩子跟谁姓而起争执。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亦可随母姓。也就是说,孩子随父姓只是多年来的约定俗成或传统,而并非法律规定。
不过,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新《规定》里在申报项目登记里面明确,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公民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性之外选取姓氏。这三种情形为: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另外,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乡村两级同意方可“非转农”
新《规定》提出:“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而在旧《规定》中,只有户主才能去申报,而在以往实践中经常难以执行,因为会出现死者就是户主这一情况。
以前户口为农业户口,通过入学、招工等各种形式“农
转非”后,过了若干年又想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的现象,近年来越来越多。新《规定》为此明确:“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回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
另外,对于申请投靠迁移的条件,新《规定》比旧《规定》放宽许多,父母投靠不再有“与其成年子女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子女投靠的不再有“未婚、离异子女”的限制。
法律服务工作者 也可查询户口信息
新《规定》提出,在南昌市中心城区,凡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落户。
在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落户。
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落户。
在旧《规定》中,前述三种落户,随迁子女必须是“未婚”,还有“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等要求。
旧《规定》关于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中,规定了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有关户口登记信息的程序和要求。此次新《规定》根据现实的需要,补充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民事案件法律事务过程中,可参照前款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