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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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内户口迁移办理材料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户口必须迁到固定住房所在地,无固定住房的,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具备以下资料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1、本人《户口簿》和迁入地户主《户口簿》;2、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招工、招干或调动工作证明;3、有固定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二)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户口原属于我市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入我市的,凭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介绍信》、《入户指标卡》或劳动部门的《招收合同制工作介绍信》(或《合同制工作流动介绍信》)、本人《毕业证书》、本人户口簿和单位《集体户口簿》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由派出所报送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三)夫妻投靠,十八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迁移所需资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四)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人员凭本人《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房地产权证》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资料齐备当场办理。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与鞍山市住房委员会或鞍山市公产房管理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缴费记录、发票办理。多个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家庭户迁入。购买二手转让房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五)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的,只有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户口可申请随迁。其他亲属关系的户口不能随迁,由该户户主动员其迁往实际居住生活地后,才允许办理上述人员户口迁移手续。其他亲属关系人员没有立户条件或投靠直系亲属且户口不能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迁往社区集体户内。(六)户口原在单位集体户现已失业或立户住宅已转让给他人,既不能入单位集体户,又无条件重新建立家庭户的人员,在我市农村有固定住房的,经居(村)委会同意后,可凭《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申请户口迁移,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当场办理。(七)符合《鞍山市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管理办法》(珠公发[2003]329号)规定的,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查实后,由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籍政策

一、新生儿落户

由申报人到落户地所在派出所申请落户,提交必备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注:新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时,《出生医学证明》经涂改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均视为无效。

二、夫妻投靠落户

由申报人到被投靠方户口所在地所在派出所申请落户,提交必备材料:

1、双方《结婚证》。

2、 双方《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由申报人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所在派出所申请落户,提交必备材料:

1、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2、双方《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

注: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原始户籍档案、单位原始档案、社区(村)出具的证明。市外迁移需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四、老人投靠子女落户

由申报人到子女户口所在地所在派出所申请落户,提交必备材料:

1、老人与子女关系证明。

2、双方《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

注:不受本人年龄及身边有无子女限制。

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原始户籍档案、单位原始档案、社区(村)出具的证明。

五、在我市购房落户

由申报人到房屋所在地所在派出所申请落户,提交必备材料:

1、房屋产权证

2、落户人《居民户口簿》

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凭购房备案合同、《居民户口簿》、购房发票、契税证,夫妻户口不在一处需提供《结婚证》

六、死亡人口户口注销

由申报人到死亡人口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提交必备材料:

1、《死亡医学证明》

2、死亡人口《居民户口簿》

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落户

由申报人到拟落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提交必备材料:

1、《毕业证》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八、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落户

由申报人到拟落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提交必备材料:

1、资格证

2、居民身份证

九、转业、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

由申报人到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提交必备材料:

1、《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

2、《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

3、《居民户口簿》

等相关手续办理。

十、异地入伍安置在我市的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由申报人到拟落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提交必备材料:

1、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2、户口注销证明等手续办理。

注:已婚落户到配偶方户口的或在我市购房的,需持结婚证、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等手续。

十一、本市生源的省外应届毕业生回家落户

由申报人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提交必备材料:

1、《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

3、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十二、7-18周岁姓名变更

由申报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提交必备材料

1、监护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父母结婚证

4、学校出具的证明等手续办理。

5、变更姓氏需提供《公证书》

十三、出生日期更正

由申报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提交必备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原始出生证明、可供参考的原始户籍档案、年龄通篇一致的单位原始档案等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或经市级公证机关公证等手续办理。

十四、民族登记错误申请人要求变更

由申报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提交必备材料:

1、个人申请

2、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原始底簿)、人口登记卡、迁移证、迁移证存根等原始户口资料,参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职工原始档案等相关手续办理。

十五、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由申报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提交必备材料:

1、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2、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的鞍山市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3、父母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办理。

十六、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由申报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提交必备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的鞍山市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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