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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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现行的户籍制度是什么样的?

答:钦州市从2014年起就已经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钦州市2016年3月印发了《钦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北部湾经济区户口迁移条件,为农村人口进城设定了一条门槛最低的便民通道。

2、实施意见有什么新的内容?

答:实施意见增加了“北部湾经济区四市户籍同城化”的相关内容,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解决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和鼓励外来人员落户钦州,推进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

3、《钦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到放宽户口迁移条件,具体是什么?

答:《钦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放宽了全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只要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住所)或有稳定职业的外来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妹等,都可以申请在钦州落户;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四市户籍同城化:我市居民还可为其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户籍的亲属,在本市申请亲属投靠户口;鼓励支持在我市创业、就业人员在本市落户。

4、户籍改革哪些人会受益呢?

答:农村学生升学进入城镇的人口;

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

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人口;

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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