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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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绍兴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8〕34号)精神,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落户人员及所需材料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

1.落户对象

在城镇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房屋人员;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人员;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

2.所需要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明: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户口迁移承诺书;属共有房屋产权的,需提供经协商共有人同意签名意见(夫妻共有除外),允许一户落户;属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单位房屋产权证以及租(分)房协议;

(4)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

(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就业务工人员

1.落户对象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录用或调入的人员;被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拟迁入地集体户口簿;

(3)就业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证明;

(4)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5)不同类别就业人员分别提供以下一项对应材料: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审批表、转任审批表、调动函或行政介绍信;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引进人才

1.落户对象

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符合《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人,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属于急需紧缺型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可免予提供)、拟迁入地集体户口簿;

(3)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证明;

(4)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人员需提供);

(5)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随迁落户的需提供);

(6)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7)不同类别人才分别提供以下一项对应材料: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由绍兴市人才办认定的《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凭证;

市、县两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属于急需紧缺型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凭证或证明材料;

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的凭证;

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凭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凭证;

全日制大专(含职业院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人员、留学回国人员毕业证书或学历凭证;其中留学回国人员毕业证书或学历凭证需提供教育部门学历认证证明,毕业证书或学历凭证是外文版本的,还需同时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四)突出贡献人员

1.落户对象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定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被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有特殊贡献、特殊专长的人员。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可免予提供)、拟迁入地集体户口簿;

(3)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证明;

(4)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人员需提供);

(5)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随迁落户的需提供);

(6)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7)被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凭证(证书或文件);被认定为有特殊贡献、特殊专长的凭证(证书或文件)。

(五)亲属投靠人员

1.落户对象

(1)夫妻一方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配偶处;

(2)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

(3)无生活来源的成年未婚子女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

(4)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处。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可免于提供);

(3)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及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迁入地为城镇地区但仍履行行政村职能的村(居)委会的,需提供拟迁入地村(居)委会同意证明;

迁入农村地区的,需提供拟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证明;

无生活来源的成年未婚子女投靠城镇父母落户的,需提供无生活来源证明,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供未婚声明。

(六)其他人员

1.落户对象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退租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区、县(市)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社区集体户。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可免予提供);

(3)失去现户口所在地住址登记条件的凭证(土地征收证明、房屋征迁协议、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公共租赁住房退租联系单、离婚证等);

(4)区、县(市)以上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配偶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无房产证明。

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以外落户的,需提交区、县(市)以上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在落户地无房产证明。其中在亲属户内落户的,还需提供该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该户的房屋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或本人与该亲属共同签署的关系声明(旁系亲属)。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身份证件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派出所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时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核准)的户口迁移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结果反馈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附则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权属证明是指住宅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公房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本细则所称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文书)、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本细则所称的无房证明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证明,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和人力社保部门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省、市户籍政策规定办理。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绍兴市公安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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