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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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机关将全面启动省内跨市户口迁移一地办结服务工作。这意味着,今后省内居民办理跨市户口迁移手续不用在两地之间多次往返,只要在落户地公安机关即可“一地办结”。这是本溪市户政部门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优化营商便民利企的一项具体举措。本溪市已于6月15日提前开通了此项业务,截止目前,本溪市已办理省内“一地办结”20人次,受到了群众的高度赞誉。

据统计,本溪市每年约有13000人次办理户口迁入迁出,按照以往的办理程序,申请人首先要到准备落户地区的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由派出所根据申请理由和条件逐级上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然后居民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再持《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一地办结”工作,是完善户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便民举措,也是本溪市公安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这对于推动公安信息化建设、改革公安工作运行机制以及提升群众满意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地办结”便民措施实行后,居民只需要到落户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收到批准通知后,可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既不需要两地来回往返,又为群众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市公安局明确规定:

1

在本溪县、桓仁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无地址可落社区集体户;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经房屋所有人同意,该地址无人落户的可以落户。

2

在本溪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无地址可落社区集体户;

3、凡在我市城区购买、自建房屋,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计房屋面积大小、房屋新旧、居住年限,凭房屋所有权证即可办理落户;

4、凡在我市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计房屋面积大小、房屋新旧、居住年限,凭房屋所有权证即可办理落户;

5、凡在我市购买的二手房,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论原户主户口是否迁出,均可参照第一条先行办理落户。

3

放宽了我市人才落户条件和投资落户条件。

1、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可在人才中心集体户、就业地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凡在本溪城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免税相关证明,投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

同时,市公安局明确了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服务、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按当年省市相关政策,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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