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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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户籍管理

1\居民搬入新居落户

一、事项名称

居民搬入新居落户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购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迁移户口

四、办理材料

1、房产证;

2、户口簿、身份证;

3、办理户口申请

五、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六、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七、联系电话

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对外公开电话

八、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2\外埠居民在市内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落户

一、事项名称

外埠居民在市内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落户

二、设定依据

辽公通[2009]298号关于印发《沈阳经济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

凡购买、受赠、继承、自建,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城市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居民,不受房屋面积、新旧程度及居住期限等条件限制,可由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

四、办理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契税证(集体土地自建房的需土地使用证);

5、购房收据;

6、居住证(已婚或离婚成年人随迁满一年);

7、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农村地区需要)。

五、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六、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七、联系电话

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对外公开电话

八、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报区(县)公安局审批 

3\居民迁往外市的户口迁移

一、事项名称                                                      

居民迁往外市的户口迁移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因工作调动或考学、结婚等迁往市外

四、办理材料

1、户口准迁证或入学通知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本人申请。

五、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六、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七、联系电话

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对外公开电话

八、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4\三投靠落户

一、事项名称

三投靠落户

二、设定依据

辽公通[2009]298号关于印发《沈阳经济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

具备合法居住条件的,夫妻间相互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可在被投靠人处落户;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本人年龄及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可在子女居住地落户;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子女婚否、父母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

四、办理材料

1、(夫妻间相互投靠)办理户口手续:

(1)本人申请书;

(2)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

(4)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5)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户口簿、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间相互投靠的)办理户口手续:

(1)本人申请;

(2)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3)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5)居住证(已婚或离婚成年人投靠父母满一年);

(6)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户口簿、身份证。

五、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六、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七、联系电话

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对外公开电话

八、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报区(县)公安局审批

5\死亡注销户口

一、事项名称

死亡注销户口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申请条件

公民死亡

四、办理材料:

1、我市居民在国内死亡注销户口。

办理户口手续:

(1)户口簿、身份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申请。

2、我市居民在国外死亡注销户口。

办理户口手续:

(1)死者的护照、户口簿、身份证;

(2)国外死亡证明必须经过中国驻国外大使馆认证;

(3)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申请。

以上手续都需要原件。由死者的配偶或父母或成年子女办理。

五、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六、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七、联系电话

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对外公开电话

八、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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