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目前购买新房面积大于80平米全家户口可迁入乌鲁木齐;
购买二手房则需要缴纳社保才能落户:公司缴纳社保须满3年,个人缴纳社保须满5年。
办理条件
(一)、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同户成员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二)、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
1、夫妻之间的投靠迁移;
2、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互相投靠;
3、养父母、养子女互相投靠;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可以在我市申请落户。
(三)、行政、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考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我市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在我市申请落户。
(四)、人才引进落户
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申请落户。
(五)、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落户
现役军人家属子女根据所在部队签发的随军批复,其子女可以在我市申请落户。
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在我市申请落户。子女未年满18周岁,需落户在我市其亲属户口内。
(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凭我市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在我市申请落户。
(七)、刑满释放返回落户
刑满释放人员因在押期间被我市注销其常住户口的,出监后可凭相关材料在我市申请返回落户。
(八)、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凭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在我市申请落户。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当场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九)、在我市租赁公租房或租赁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在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服务管理系统”登记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我市申请落户。
(十)、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
(十一)严格农村牧区户口迁入管理。除出生落户、夫妻投靠落户(含子女随迁)、收养子女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部队复员转业军人返乡落户外,其他人员的户口迁往农村牧区应当从严控制
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及自治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及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乌鲁木齐市紧缺、急需的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办理材料
(一)、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夫妻投靠:夫妻双方结婚证。
②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互相投靠:出生医学证明或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互关系的材料或亲子关系证明等材料(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除外)。
③养父母、养子女互相投靠:民政机关出具的《收养证》。
4、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二)、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的录用、调动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组织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出具的录用文件、调令;
3、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3、招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4、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四)、从事第二、三产业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以本人名义从事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
3、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五)、人才引进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招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文件、学历证明材料、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除外);
5、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六)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所在部队签发的随军批复文件;
3、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子女未年满18周岁,需落户在我市其亲属户口内。
4、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除外)。
5、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6、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七)、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我市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复员、转业、退伍证明材料;
3、本人军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八)、刑满释放人员返回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刑满释放证明;
3、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九)、购房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收据;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十)、租赁房屋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房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住房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服务管理系统”登记证明材料;
4、租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和房主同意迁入证明;
5、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十一)、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及学校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十二)、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原籍)
1、本人书面申请及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2、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迁入人应采集照片。
凭上述材料,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