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在国外出生的子女申报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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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居民在国外出生的子女申报入户
事项内容 | 本市居民在国外出生的子女申报入户 |
法律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出生的子女 |
申请材料 | 1、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原件1份);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附中文翻译)(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公安派出所或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
时 限 | 对于须呈报核准的事项,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呈报分局,分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局,市局在4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复。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或技术鉴定的,调查及鉴定期限不计入工作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收 ⊙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