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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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 16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51817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香港与内地合作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本科提前批次。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实行两种录取方式:

  其一, 高考成绩录取模式:学校面向全国2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在高考本科提前批次统一招生,完全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其二, 综合评价录取模式:广东省及浙江省的部分招生计划实行综合评价录取模式:

  (1)广东省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报名方式、选拔程序、录取标准、录取规则等执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广东省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章程》。

  (2)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录取报名方式、选拔程序、录取标准、录取规则等执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按试验班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首年修读所在学院的基础及通识课程,第二学年选定主修专业。

  招收的试验班大类为经济管理试验班、工科试验班、理科试验班,其中经济管理试验班属于经管学院,工科试验班及理科试验班同属理工学院,第二年两个试验班之间专业可以互选,原则上不受限制。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1)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

  (2)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当地一本线,符合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一般情况下,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分高者。

  (3)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须达120分及以上。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20分,须达到96分及以上。由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各专业皆以中英文教学并重,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4)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等级要求:对于广东省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

  对于浙江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文理科8门及以上科目为A级,其中语文、数学及英语均必须为A级,其余为C级及以上,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均为P级及以上。

  对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选测科目需达到2A及以上,必测科目4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5)学校对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可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每生九万五千元人民币

  住宿费:每生约一千二百元人民币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二条 我校设置新生入学奖助学金,细则详见学校《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新生入学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学生入学后的奖助学金,根据学生学业成绩,按照学校奖助学金的具体规定实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电话:(0755)86920057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755) 84273500

  传真号码:(0755)86920690

  电子邮箱:admissions@cuhk.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cuhk.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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