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普通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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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17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邮政编码:51908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主办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金融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部批准证书号:MOE44CA2A20131463N)学生达到培养要求后,可同时获得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颁发的主修金融学专业的商学学士学位(Bachelor of Commerce Degree with a Major in Finance)证书。

  视觉传达设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部批准证书号:MOE44DE2A20141639N)学生达到培养要求后,可同时获得德国品牌学院——汉堡传播与管理应用科学大学颁发的品牌设计专业艺术学学士学位(Bachelor of Arts in Brand Design)。

  汉语国际教育、广告学、金融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类)2+2学分互认项目学生达到培养要求后,可同时获得境外合作院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各省招生层次均在第二批本科,其中在广东省为第二批本科A类。

  港澳地区和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批次为联招第二批。

  第十六条 预留计划:本年度预留计划数一般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不高于105%;其他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以下规则录取:高考原始成绩(不含政策加分)高者优先录取;如高考原始成绩相同,则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外语成绩相同,则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先按其所在省份录取系统中的专业自然顺序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如不符合专业单科成绩要求,则按系统专业自然顺序向下依序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及相关科目成绩要求如下: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同时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98分(总分为150分)以上。

  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同时要求英语或日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98分(总分为150分)以上。

  第二十四条 报考金融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115分(总分为150分)以上,数学单科成绩必须达到100分(总分为150分)以上。

  第二十五条 除艺术教育专业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方式如下:

  1.视觉传达设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电影学专业: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按文化考试成绩总分750分进行折算)×30%+文化考试成绩×70%。

  2.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德学分互认)、数字媒体艺术: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按文化考试成绩总分750分进行折算)×40%+文化考试成绩×60%。

  3.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专业: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按文化考试成绩总分750分进行折算)×70%+文化考试成绩×30%。

  4.休闲体育专业: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按文化考试成绩总分750分进行折算)×50%+文化考试成绩×50%。

  若出现考生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按文化考试成绩高低排序录取;若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仍相同,按考生语文科目考试成绩高低排序录取;若考生语文科目考试成绩仍相同,按考生数学科目考试成绩高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六条 艺术教育专业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普通类本科第二批(广东省为第二批A类)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教育专业进档考生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二十八条 在广东省第二批本科: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学校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学费为18000元/学年-23000元/学年,金融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中德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学费标准按广东省相关部门的批复执行。住宿费为1200元/学年-2800元/学年。详情可登录http://www.bnuz.edu.cn查询。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优秀考生奖励金:对于学校录取的高考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学校按文件规定提供一定数额的奖励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6-6126773,6126787,6126843,6126844

  传真:0756-6126869

  电子邮箱:zhzsb@bnuz.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bnuz.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bnuz.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部门

  联系人:王菊元

  监督电话:0756-6126518

  传真:0756-6126518

  电子邮箱:jijianshen@bnuz.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校办公会审查通过,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授权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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