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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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泉州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399)。

  2.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院校。

  3.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4.学校地址:

  东海校区(校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

  诗山校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镇仙美街100号(位处诗山镇街道边);

  江南校区(校企合作软件学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媒人桥路2号。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泉州师范学院;符合泉州师范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由泉州师范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招生计划

  面向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志愿填报手册,或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条 新生就学校区

  软件工程专业就学地点在江南校区,高职专升本各专业就学地点在诗山校区,其他专业就学地点在东海校区。

  第六条 收费标准

  1.学费:

  (1)一般本科专业每学年5040元,重点学科一般专业(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生物科学、生物技术)每学年5460元;

  (2)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8640元,重点学科艺术类专业(音乐学、舞蹈学)每学年9360元;

  (3)闽台合作项目:一般专业每学年15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8000元;

  (4)软件学院(校企合作):本科专业每学年13000元。

  以上学费标准如有调整,按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闽台合作项目学费标准指在泉州师范学院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在台湾学习期间,学费根据联办协议由台湾合作高校收取。

  2.住宿费:学生宿舍正加装空调,东海校区每学年870元,诗山校区每学年770元,江南校区(软件学院)每学年1000元或1200元。以上住宿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七条 退费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精神,学生注册足额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6.学生办理退费时要提供原缴费的有关票据。

  第八条 录取原则

  1.招生工作始终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3.文史类和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第一专业志愿采取“志愿清”录取原则,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根据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要求, 我校在内蒙古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4.闽台合作项目专业、软件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只录取有填报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专业志愿将不予录取。

  5.艺术类和体育类采用专业级差模式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之间设级差5分(按专业成绩录取的按专业成绩设级差,按综合分录取的按综合分设级差),第二专业到第六专业为平行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6.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7.报考外语类专业和国际汉语教育专业必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成绩应合格以上,没有统一组织外语口试的省份不作要求。报考外语类本科专业英语单科成绩应达90分以上。

  8.福建省的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一专业考试,并取得相应专业的合格证,音乐学(南音方向)还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南音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学校将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则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南音专业按校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南音专业按校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各专业类别综合分折算公式如下:

  书法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5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50%。

  美术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音乐、舞蹈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音乐学(南音方向)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专业校考成绩×7.5×70%。

  9.江苏的美术类及湖南、广西的音乐类和舞蹈类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学校将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10.其他省份的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由省级招办组织的统一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学校将在文化考试成绩和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以综合分投档的,则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11.体育类录取原则:考生的文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综合分投档的,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以其他方式投档的,按照考生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12.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的预科学生先在南昌工学院进行一年的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合格并结业者,我校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情况,结合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和专业招生计划确定其本科学习专业,并转入我校进行本科阶段学习。

  13.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较适合男生就读,女生谨慎报考。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2]678号)文件精神,我校航海技术专业要求男生身高4125px(含)以上、女生身高4000px(含)以上,双眼裸视力4.7(含)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含)以上,无色盲色弱;轮机工程专业要求身高3875px(含)以上,双眼裸视力4.6(含)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含)以上,无色盲。

  15.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本章程有规定外,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1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17.录取照顾政策按生源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联系咨询及申诉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95-22919911,招生监察电话:0595-22919635,学校网址:www.qztc.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邮编:362000。

  第十条 助学措施:我校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以及社会资助在内的多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1.奖助学金:为鼓励学生积极学习,我校现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类学生还享有师范生助学金。

  2.国家助学贷款:考生所在地有开办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困难学生,入学前,直接在当地办理;考生所在地没有开办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困难学生,入校后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贷款金额8000元。

  3.校内临时困难补助:对于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遭遇重大事故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内临时困难补助。

  4.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中心本着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优先安排来自低收入家庭学生的原则,为广大学生提供家教、校内临时岗位和校外正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

  5.社会资助:学校每年积极联系社会上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资助奖励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千墅奖学金、优秀师范生奖助学金、贤銮奖学金、校友奖教基金奖学金、成功寒窗奖学金、广明源奖学金、浦发印刷奖助学金等。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新生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上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取消其当年进入我校的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泉州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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