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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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开展招生资讯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4102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东姜井凯苑路148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天津唯一一所广播影视类学院,隶属天津广播电视台,是独立设置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院。学院采用新的办学机制和模式,为全国广播影视等文化产业领域和信息传播领域培养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学院位于天津市侯台湿地风景区北侧,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

  学院设立新闻传播系、影视技术系、表演播音系、应用艺术系、基础课部、实习实训中心等教学部门,集教学、科研与影视节目制作于一体。

  学院依托天津广播电视台强大的产业背景和行业支撑,为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提供了可靠的实训基地,师资力量雄厚,目前拥有一大批国际国内知名的广播影视界专家、学者,形成一支高水平双师型师资队伍。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学生毕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统招高职学历证书。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全面提升文化软实力的社会背景下,广播影视事业、新文化产业及新媒体蓬勃发展,为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

  学院的办学特色:坚持教育教学与广播影视事业鱼水相依的行业特色;走多领域兼容、交叉渗透的大传播之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能力培养的基本特征;重视学生综合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秋季高职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费标准:普通类 5500元/生·年,艺术类8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年,宿舍均为6人间。如天津市政府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天津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秋季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二条 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第十六条 依据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别以秋季高考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为基础,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因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覆盖面近30%;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秋季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gbys.com E-mail:tjysxyzb@126.com

  电话:022-27525825 27520959

  传真:022-27525825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东姜井凯苑路148号 邮编:300112

  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

  2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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