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院内转专业:
(一)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特点,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相关专业接收转专业名额,拟转入的新生入学后参加选拔考试,学院择优录取确定转专业名单;
拟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接收转专业名额;学生入学一年后,第一学年获得学分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入建筑学、城乡规划、工业设计和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需从一年级读起。
(二)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业特长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除外);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七)跨校区申请的;
(八)在校期间有作弊行为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院内转专业按如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应在招生时同批次、同科类的专业间进行;
(二)学院每年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组织转专业考试。确定转专业学生人数时,原则上不突破转入专业班级建制及班级人数上限;(该款仅适于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由接收系(学部)根据接收专业特点进行考核(考核标准由系(学部)制定)。有特殊要求的,根据接收系(学部)规定或经学生本人申请,接收系(学部)审查,学院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三)系(学部)内转专业,学生本人申请,经系(学部)主任审核,报教务部批准。跨系(学部)转专业,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学部)同意转出,拟转入系(学部)的系(学部)主任审查同意转入,再报教务部审批,主管院长批准;(该款仅适于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
(四)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已经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申请转学的本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部批准,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附加盖招生管理部门公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经转入校同意,由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河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需出具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成绩证明及招生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招生录检表,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系(学部)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主管院长签署接收函,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三)转学确认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经转出、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证明材料须一式三份。
2. 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本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学部)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3.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
跨省转学的,以上材料均需增加一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入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十五条 院内转专业的学生、外校转入的学生的已修读课程,应当履行成绩及学分认定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学时、教学内容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完全相同或相近,承认该课程学分及成绩。其学时少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同类课程的三分之二,则应按照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该门课程,重新获得学分和成绩。
(二)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但在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未设置的课程,则视为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三)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工作,应在学生正式转入时,由接收系(学部)办理,填写学分和成绩认定表,经系(学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部审批备案,并由系(学部)将认定后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
(四)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属于必修但尚未修读的课程,应当补修,补修由学生本人申请,系(学部)安排。
第四十六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班级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籍且在外借读的学生,其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成绩证明参照第四十五条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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