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四川轻化工大学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解志愿根据往年的四川轻化工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四川轻化工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四川轻化工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四川轻化工大学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四川轻化工大学有哪些好的专业
国家级特色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生物工程、自动化
国家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生物工程、自动化、网络工程
四川省特色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自动化、材料科学与工程、会计学、工程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
四川省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自动化、网络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环境工程、制药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
三、四川轻化工大学怎么转专业
四川轻化工大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为坚持“学生中心”的大学教育观,本着有利于学生就业和学校专业结构调整的原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现对《四川轻化工大学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
一、基本原则
(一)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二)转专业学生的选拔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三)尊重学生个性发展与兼顾教学资源原则
1.尊重学生个性发展,以满足学生对专业选择的需求;
2.根据社会发展与学校实际,各学院应依据各专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条件设施情况,合理确定各专业转入学生的人数。在各学院上报各专业可转入学生人数基础上学校可根据具体报名情况作适当调整。
(四)凸显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落实学院在办学中的责权利。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布各专业转入学生的选拔条件和选拔方式,并报教务处备案。各学院自主组织实施转入学生选拔工作。
二、基本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确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务部门确诊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支持创新创业休学和参军退役的学生复学后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5.根据毕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大学三年级及以上者(除学校进行的专业调整外);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6.高考招生类型不同者;
7.高考为文科类考生转入理工类专业者(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8.特殊招生、国家规定或录取前有约定不能转专业者。
三、实施步骤
(一)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实施一次,本科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选拔,第三学期进入转入专业学习;专科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选拔,第二学期进入转入专业学习。学生提交申请,各学院实施选拔,教务处公示选拔结果,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二)各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师资力量和条件设施情况,合理确定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的人数,并制定各专业转入学生的选拔条件和选拔方式,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教务处审核后公布各学院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和各专业转入学生的选拔条件和选拔方式。拟转专业学生本人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转专业申请表》,交拟转入学院学术办公室。
(四)各转入学院汇总转专业的学生报名名单,报教务处(电子文档)审核备案,各转入学院组织选拔考核与录取。
(五)各转入学院在选拔考核基础上确定转专业学生拟录取名单,以文件形式报学校教务处,同时报拟录取名单电子文档。
(六)教务处对转入学院上报的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
(七)学校正式发文确认全校转专业学生名单,发文确认后不得放弃转专业。
四、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一)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要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学籍卡等材料的交接工作,保证转专业学生按时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学习。
(二)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及时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重新选课,必须学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
(三)对转入专业已经开设但又未修读的课程,转专业学生以补修方式修读,并按规定缴纳相应学费。
(四)转专业后对已取得学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1.课程名称与学分相同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有效;
2.其他课程的学分,可作为素质教育核心选修课学分认定。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