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理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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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系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学院也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及其家长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办理。转专业学生由学院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同时抄送学院学生工作部,并报教育厅以及时调整电子注册信息。

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一)学习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认为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许转专业:

(一)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在原专业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四)定向生(身体确有缺陷者除外);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十条转入新专业学习后,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如特殊情况须在一学期后,经主管教学领导审批,方可提出申请。在实行学年学分制期间,凡学生转专业,在办理手续时有不合格课程或第一学年后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必须转入相应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十一条对于转专业的学生,设立两周的试读期,试读期内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在新专业学习,如不能适应新专业学习者,可在试读期内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后回原专业学习。

第六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三条学生跨校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十四条学生转出或转入我院,应由教务处进行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才能正式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年6月份和12月份办理,经学院批准后于开学前到新专业报到。转学学生由学院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抄送学院学生工作部。

第六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后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转专业、转学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经教务处审批后,可认定相应的课程学分。未修读课程可以自学或跟班学习,申请参加相应考核合格后,学院认可该课程学分。

第六十六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后,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报到手续。

第六十七条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其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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