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已在校学习满2学期的一年级学生,其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2.7,且必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无不及格记录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或者经学校认定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也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未满2学期者;
(二)必修课有过不及格记录者;
(三)受过纪律处分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提前录取批专业的学生;
(六)“专升本”的学生。
第四十条学生转专业的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每学年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同年级本科学生总人数的5%,由各学院向教务处申报本学院计划接收转入学生名额和基本要求。教务处汇总审定后,根据各专业教学条件和就业情况,确定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报主管校长审核后,向全校公布。
(二)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可在第一学年夏季学期的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报名,并附每学期学习成绩表,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供的可接受学生名额和条件,从申请报名的学生中,按成绩绩点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成绩绩点相同的学生,以外语成绩优者为先)择优提出“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长审核。
(四)学校作出“批准学生转专业的决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向转出(入)学院发放同意转专业的通知,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转交学生本人。
(五)接到同意转专业通知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转入学院报到,并进行学分确认。
第四十一条转专业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各学院对转入的学生必须在其报到前进行已修学分确认,并通知学生及时补修所缺课程。转入学院要重视对转入学生的学习指导,由导师协助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完成学业。
学生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插班生条件者,可向插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后,向该生提供加盖“教务处学生成绩专用章”的成绩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