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江苏警官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解志愿根据往年的江苏警官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江苏警官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江苏警官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江苏警官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江苏警官学院有哪些好的专业
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
公安部重点建设专业:治安学
江苏省重点建设专业:公安学、公安技术
江苏省特色专业:侦查学、治安学、行政管理、刑事科学技术、法学、治安管理(专科)
江苏省特色品牌专业:侦查学、治安管理、犯罪现场勘查、公安社会学、法学
江苏省品牌专业建设项目:治安学、侦查学
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
三、江苏警官学院怎么转专业
江苏警官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六章 转学、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本院原则上不接收转学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适应所在专业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大队(学工办)和学生处审核同意,院领导批准,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休学或留、降级学生,其所学专业若无后续低年级学生,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一)不得由招生时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
(二)不得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本科学生不超过六年,专科学生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可以休学。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私出国或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因病休学,可由其本人、家长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大队(学工办)审核,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诊断,报学院批准;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三)休学期限按年度计算,至多二年或累计不超过二年;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学生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休学:
(一)因伤、病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因伤、病需连续停课治疗或休养七周以上;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需隔离治疗或休养。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后,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两周持休学证明、
复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生所在大队(学工办)申请复学。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生处批准,予以复学;
(二)因私出国或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街道办事处(农村村委会)或当地派出所的鉴定意见,向学生所在大队(学工办)申请复学。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健康检查,学生处审核批准,予以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四)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上课和考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复学资格。
(一)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
(二)报考或就读其他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凭相关退役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未完成学业的;
(二)本科学生一学期或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指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超过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0%,专科学生一学期或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四门;
(三)留、降级和跟班试读的学生,其一学期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再次达到留、降级规定;
(四)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
(五)累计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
(六)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适应学校正常学习和训练;
(七)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严重心脏病及其他不适合专业要求的疾病;
(八)一学年累计旷课达100课时或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九)本人申请退学;
(十)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
(十一)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二)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手续和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需要退学的学生,有关部门将材料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在接到学院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三)对退学的学生,其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退学决定的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条 因学习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的学生,可申请缴费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原不合格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者,可继续缴费就读。试读仍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试读学生不得转专业。试读期间因病不能正常学习者,作病退处理。学生试读,除了按规定缴纳正常学杂费外,还需缴纳培养费。缴费试读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时,一次性缴清应缴费用,否则不予报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