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解志愿根据往年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哈尔滨工程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哈尔滨工程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哈尔滨工程大学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哈尔滨工程大学有哪些好的专业
重点专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专业(4个):工业设计、测控技术与仪器、物联网工程、信息对抗技术
国防特色重点专业(1个):船舶与海洋工程
紧缺专业
国防特色紧缺专业(6个):质量与可靠性工程、保密与信息安全工程、核反应堆工程、核技术、辐射防护与环境工程、水声工程
国家级特色专业
序号 | 学校名称 | 专业名称 | 批次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轮机工程 | 第二批 |
2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船舶与海洋工程 | 第二批 |
3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第二批 |
4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自动化 | 第三批 |
5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核工程与核技术 | 第四批 |
6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第六批 |
7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信息对抗技术 | 第六批 |
三、哈尔滨工程大学怎么转专业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的;
(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及大学三年级以上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
(三)受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四)休学期间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校在第二学期统一组织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转专业工作。各学院应加强对所属专业的介绍和宣传,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并做好指导工作。转专业流程如下: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各学院制定本学院所属专业的接收限额、申请基本条件及转专业考核接收细则并上报本科生院。本科生院审批后,向全校公布。
(二)已修完入学专业第一学期必修课程(首次考核合格)的学生均可申请转专业。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将申请表提交至所申报学院。学生只可申报一个专业。
(四)转入学院负责组织对申请学生的转入资格审核和考核工作,并将拟录取名单报本科生院。
(五)本科生院汇总、审核各学院拟录取名单,全校公示,报学校审批后,学生获得转专业资格并于第三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各学院需健全公示制度,保证转专业程序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学生应认真对待转专业申请、慎重选择。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款情形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本科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转入新专业学习。学院接收转入专业人数须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学校批准的接收限额以内。
第三十四条 按类招生专业分流
按类招生的学生专业分流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须制定专业分流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科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分制学生意向专业选择、毕业专业确定
学分制学生每学期意向专业选择及毕业专业确定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须制定意向专业选择、毕业专业确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科生院备案后执行。
学生在进入学士学位论文环节前一学期,必须确定毕业专业,毕业专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学院须及时将学生毕业专业上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休学创新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含学籍异动后原专业无后续招生班级的)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申请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相关学院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交接手续及学籍档案、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单独考试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学生可以转学。
学校接到转入申请,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黑龙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籍管理部门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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