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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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按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就学。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必须为转入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转出与转入专业在招生类别、录取批次间不发生冲突,且该生入学总分和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最低专业分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学校办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学生同意,可以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院)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证明材料或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专业系(部、院)和转入专业系(部、院)同意,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生转专业须在入学第二学期、第三学期内办理,除此期间外不予办理。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一律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一)学生成绩单;
(二)学生表现鉴定书;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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