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正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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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系(专业)一般在新生入学报到未领取学号之前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转系(专业)的名额一般不得超过本系(专业)学生人数的5%。除特殊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再办理转系(专业)。

申请转系(专业)的学生应有充分的理由,并需附相关证明和学生家长意见,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辅导员和转出(入)教学单位领导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查。教务处将审查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按省教育厅要求办理。完成报批手续后,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书面通知学生。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及学校医务室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的系(专业)学习者;

(二)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关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的要求如下:

(一)转学的原则要求

1.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转学条件要求和有恰当的转学理由。

2.应属于同一层次、性质和类别。依照招生录取情况,对办理转学申请的学生,应在同一办学层次、同一办学属性、同一办学类别的院校之间办理转学手续。

(二)转学条件要求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并结合广东省实际,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是毕业班的学生;

2.根据所读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退学的学生;

3.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的,不予转学(如定向、委托培养等);

4.低批次招生录取学校的学生,要求转入高一批次录取学校的;或虽是同批次录取学校,但却是降分后录取的学生,要求转到高录取分数线的同层次学校的;

5.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以下述理由要求转学的:

(1)不是广东生源的学生,但以水土不服为理由要求转学到广东省的;

(2)以父母调动迁居为理由要求转入广东省高校的;

(3)以父母在驻粤机构(办事处等)工作为理由,要求转入广东省高校的;

(4)以转专业为理由要求转学的,以及以艺术、体育的考试分数招收的学生要求转到非艺术、体育类专业的;

(5)以水土不服为理由,却又不转回生源所在地的。

(三)转学材料

1.由拟转出学生的学校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2.拟转入学校校一级的意见;

3.由省外高校转入广东省的,须附转出学校以及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予以确认的意见;

4.学生本人要求转学的申请报告(转学理由);

5.学生在原校所学过课程的成绩单;

6.市(县、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7.医院诊断证明(以患病为由提出转学的,必须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8.原在读学校对学生操行的评定意见;

9.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10.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四)广东省教育厅接收学校转学材料的时间

每年的6月1日~30日、12月1日~31日,为接收学校申报转学材料的时间。广东省教育厅高教处为受理转学材料的职能处室。

正式回复时间:7月、1月。确认的结果将在广东省教育厅的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的可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如转入学生原校实行学年制,可按其学时,成绩计算学分成绩。如原虽实行学分制,但其学分值与我院不同者,按我院规定的学分计算学分。

第二十五条与境外其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的友好院校学生转入我院者,承认其原来所修专业的课程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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