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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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已转过专业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者;
(三)由专科(高职)升入本科者;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六)艺术类、体育类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因材施教,学校为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学生提供一次专业二次选择的机会。申请专业二次选择按《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二次选择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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