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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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教财[2014]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2014]10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以“方便贷款,防范风险”为原则,进一步强化学校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政策

第三条 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贷款额度。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五条 财政贴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我校本科及研究生毕业借款学生的计息时间统一定于毕业当年的7月1日。

第六条 贷款偿还。由贷款学生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本金(除办理展期贷款外,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应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开始偿还贷款利息,毕业后6年内还清本息。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 代偿资助。贷款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主管学生和财务的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办公室及公安处等部门领导参加。督促学校内与贷款有关的各部门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第九条 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贷款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贷款工作。

第十条 各书院选派专职工作人员配合学生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专职工作人员人数配备请参照教育部规定:高校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及对贷款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成为学生政治思想课堂的必修内容。

第十二条 学生贷款办公室负责建立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向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上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及借款毕业生相关信息。负责向经办银行报送我校贷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协助贷款银行对贷款学生进行贷后管理;与贷款银行及校内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及时为借款学生划转学费贷款,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对用于我校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进行管理和记录,并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加强与经办银行的其他金融业务合作,密切银校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教务处及研究生院负责提供新生的电子信息,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的事件,教务处及研究生院在借款人清还贷款之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按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含延长学制)的借款毕业生暂扣毕业证和学位证;负责提供对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教育和签订合同所需的教室。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在毕业借款学生的报到证上载明“该生借有国家助学贷款”字样。向学生贷款办公室提供毕业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

第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在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向新生寄发我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说明书,指导学生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各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贷款申请、跟踪管理及对违约学生的催款工作。建立院级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贷款情况书面通知贷款学生家长;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将还款协议文本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负责记录借款学生首次就业的联系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年发放的政策。学校每年介绍入学新生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新生于每学年开始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及本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的个人材料如下:

(1)《西安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借款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6)《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7)中国银行咸宁路支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复印件。

第二十条 组织申请。各书院负责组织申请学生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经办银行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第二十一条 学生贷款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将合格的申请审批表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盖章予以确认,并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将申请资料送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结束于5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配合银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将首年的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学生持回单到学校财务处办理交费(学费、住宿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贷款续放。每学年老生注册报到期间,各书院负责组织借款学生按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并报送学生贷款办公室。贷款银行在收到借款凭证后将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六条 还款确认。借款学生毕业前60天,学生处贷款办公室和各院负责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根据银行制定的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第二十七条 按时还款。毕业后,学生要认真履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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